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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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審查基準如下: 一、公司組織與人力配置:應包含內部治理及稽核制度。 二、公司各部門及人員編制:應足以因應其業務、技術發展及訂戶需求。 三、定期增進員工知識、技能之培訓計畫:應依其組織內各部門功能及性別平等,訂有不同主題之培訓計畫,並明訂其時數、人數與經費之規劃。 四、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應有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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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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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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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