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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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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工程技術,審查基準如下: 一、系統架構規劃、設備設置、工程安全及維運計畫: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自行設置頭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系統須具有穩定品質之傳輸設備、容量及電源之備援機制。 三、申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宜與其他電信服務訂有明確區隔,以利界定法規義務與責任。 四、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訂有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五、前瞻性之技術發展計畫:應訂有包括新技術引進與數位匯流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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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工程技術,審查基準如下: 一、系統架構規劃、設備設置、工程安全及維運計畫:應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