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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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工程技術,審查基準如下: 一、系統架構規劃、設備設置、工程安全及維運計畫: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自行設置頭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系統須具有穩定品質之傳輸設備、容量及電源之備援機制。 三、申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宜與其他電信服務訂有明確區隔,以利界定法規義務與責任。 四、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訂有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五、前瞻性之技術發展計畫:應訂有包括新技術引進與數位匯流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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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法規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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