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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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經營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規劃經營理念及特色: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之分期設置工程、業務推展計畫,且符合預期目標。 二、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應包含定期之訂戶服務滿意度與收視意願調查。 三、社會服務及公益相關事項之實施計畫:宜擬具回饋地方、維護身心障礙權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補助及社會服務之活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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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份法規明確規定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提交的文件及說明,包括經營規劃、營運計畫、收費標準、工程技術、財務狀況等多個項目。在此範例中,可與參考的案例相關聯,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提供未來九年的規劃經營理念特色,包括分期設置工程和符合預期目標的計畫。同時應該有市場調查結果,包括訂戶服務滿意度和收視意願調查等。這些都是法規要求的審查基準,需要提交的文件內容之一。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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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