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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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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財務結構,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規劃、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應訂有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規劃。 二、資金來源與證明文件、財務與信用紀錄:應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資金來源、財務與信用紀錄。 三、擬訂收費標準與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或上架費用、訂戶繳費方式及優惠措施:其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以及訂戶繳費方式等,應妥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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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財務結構,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規劃、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