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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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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的規定,節目起迄時間的認定係指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的範圍。這代表節目的起訖時間應以觀眾能夠確切識別節目開始與結束的畫面、聲音或文字為準。例如,當一個節目的片頭開始出現節目名稱或特定識別畫面時,便可視為該節目的起始時間,直到下一個節目的片頭或開場畫面出現前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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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