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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3招生或居間介紹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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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或居間介紹,無論個人、法人或團體,均須先經教育部許可,無照招生即屬違法。

Q · 台灣人幫大陸的大學在台招生,要申請許可嗎?

要,台灣人也須先取得教育部許可

依本條例第23條,無論台灣地區、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要為大陸教育機構在台辦理招生或從事居間介紹,都必須先經許可,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國籍是台灣不代表免申請,連單純居間牽線都納入許可範圍,無照招生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在報紙或網路上看過「大陸某某大學在台招生說明會」這種廣告?很多人不知道,這種行為背後有一條法律在管。本條規定:不管你是台灣人、大陸人還是第三地區的人,無論是個人、公司還是團體,想替大陸的教育機構在台灣辦招生、或是當中間人介紹,都必須先經過許可。沒許可就辦,等於踩線。為什麼管這麼嚴?因為招生不只是商業活動,它涉及學歷採認、學生權益、甚至國安考量。許可辦法授權教育部訂定。對想做兩岸教育中介生意的人,這條是你開工前必須先取得的那張通行證;對學生和家長,它是你判斷一個招生管道是否合法的照妖鏡。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為兩岸教育交流的事前許可規範,將「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臺辦理招生」與「居間介紹」一併列為須經許可之行為,適用對象涵蓋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許可辦法授權教育部訂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人幫大陸的大學在台灣招生,需要申請許可嗎?

需要。本條規定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要替大陸教育機構在台辦理招生或居間介紹,都必須經許可。國籍是台灣不代表免申請。條文把「辦理招生」和「居間介紹」並列,連單純當中間人牽線都算。

Q2怎麼分辨大陸院校招生是不是合法管道?

最直接的方式是要求對方出示教育部核准的許可文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依本條訂定,沒有許可的招生或中介就是違法。合法招生只是第一關,還要回頭看第22條,醫事人員相關高等學歷在台不予採認,就算招生合法,這類科系念回來學歷一樣卡關。

Q3兩岸條例第23條是什麼?

規範替大陸教育機構在台招生或居間介紹須先經教育部許可的條文,不分國籍一體適用。

Q4什麼叫居間介紹?

在招生雙方間牽線、媒介的行為,本條把它與辦理招生並列,同樣納入許可範圍。

Q5陸校在台招生的主管機關是誰?

教育部。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Q6第23條跟第22條差在哪?

第23條管招生中介的事前許可,第22條管學歷能否採認,兩者前後相連。

Q7想做大陸院校招生中介怎麼合法經營?

招生或中介行為前,依教育部許可辦法備齊文件申請,取得核准後才能進行。

Q8怎麼查一個招生管道是否合法?

要求對方出示教育部核准的許可文件,沒有許可文號的招生或中介就是違法。

Q9已經在做但沒許可怎麼辦?

立即停止相關招生或中介行為並依辦法補正申請,保留合規紀錄。

Q10繳了招生代辦費發現對方無照怎麼追回?

留存書面與對話紀錄、收據,向教育部陳情並可循民事途徑求償。

Q11台灣人替陸校招生 vs 大陸人替陸校招生,有差嗎?

沒差。本條適用對象含台灣、大陸及其他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國籍不是免責牌。

Q12只是幫忙轉發招生資訊算居間介紹嗎?

收報名表、牽線媒介很可能落入居間介紹範圍,單純當聯絡人也別輕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 channelIllegal channel
事前許可持教育部核准許可文件無許可即招生/拉人
學歷後果依第22條有採認依據可能畢業才發現學歷卡關
費用安全可查證、可追索來路不明、款項難回收

Legal channel

事前許可
持教育部核准許可文件
學歷後果
依第22條有採認依據
費用安全
可查證、可追索

Illegal channel

事前許可
無許可即招生/拉人
學歷後果
可能畢業才發現學歷卡關
費用安全
來路不明、款項難回收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立法理由邇來部分旅行社、補習班、企業社等應於報章雜誌刊登廣告或印送傳單,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臺招生,為有效防止,應予立即規範。

(0921009 全文修正)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0810716 制定)

邇來部分旅行社、補習班、企業社等應於報章雜誌刊登廣告或印送傳單,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臺招生,為有效防止,應予立即規範。

(09210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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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3 條規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