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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3 條(招生或居間介紹之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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