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2 條(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機構,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
- 1.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 2.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
- 3.第一項之許可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管理事項、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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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0條之2規定,大陸非營利法人、團體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設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Q · 大陸的公益團體沒申請就在台灣設點,違法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2第一項,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不論是否營利、是否從事公益,只要有設點並從事業務活動之事實,未取得許可即屬違法;縱經許可,依第二項亦不得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
白話解讀
你可能在新聞上看過某個大陸基金會、協會或宗教團體想來台灣「交流」、設個聯絡點。這條法律揭穿一個多數人沒想過的盲區:他們不能說來就來。哪怕是純做公益、不賺一毛錢的非營利組織,只要想在台灣設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就必須先拿到各該主管機關(文化交流找陸委會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沒許可就運作,整件事在法律上就是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拿到許可,也只能做許可白紙黑字寫明的那些事,超出範圍一步就是違規。如果你是準備跟這類機構合作的台灣方,這條決定了你的合作對象到底合不合法,連帶決定你自己會不會被掃進去。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2為大陸地區非營利機構在臺設點之許可性規範,要求大陸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前,須先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且經許可後僅得於許可範圍內活動,逾越範圍即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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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的公益團體來台灣做善事也要先申請?▾
要。本條管制的就是「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做不做公益、賺不賺錢都不影響。要在台灣設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一律要先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本條第一項)。許可與否還牽涉兩岸政治敏感度,主管機關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
Q2拿到許可後,活動範圍可以自己擴大嗎?▾
不行。第二項明文禁止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的活動。許可你做學術交流,就不能延伸去募款或辦政治性活動,否則屬違規,許可可能被撤銷。實務上主管機關會盯著實際活動與申請書是否一致。
Q3和大陸機構合作前,台灣方要查什麼?▾
簽約前先確認對方是否實際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並索取主管機關許可文號,向陸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真偽與範圍。問不出許可文號,這個合作本身就建立在違法的基礎上,台灣方可能被連帶捲入。
Q4大陸非營利團體來台設辦事處要申請嗎?▾
要。依兩岸條例40之2,非營利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設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Q5兩岸條例第40條之2是什麼?▾
規範大陸非營利機構在台設點的許可性條文,須先許可、且不得逾越許可範圍。
Q6什麼叫「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
超出當初申請並獲准的活動內容,例如許可學術交流卻去募款或辦政治活動。
Q7第40條之1和第40條之2差在哪?▾
40之1管大陸營利事業設點、40之2管非營利機構,二者合成涵蓋所有大陸機構的許可牆。
Q8大陸非營利機構怎麼申請在台設點許可?▾
依第三項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的管理辦法備齊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文化交流多含陸委會)申請。
Q9台灣方合作前怎麼查對方合不合法?▾
確認業務事實→索取許可文號→向陸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真偽與範圍。
Q10怎麼檢舉未許可運作的大陸機構?▾
蒐集其實際從事業務活動的證據(辦公室、人員、對外文件)向主管機關檢舉。
Q11申請許可有沒有期限規定?▾
無統一時效,程序期限依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訂定的管理辦法為準。
Q12非營利就不用許可 vs 一律要許可,哪個對?▾
一律要。本條管制對象就是非營利機構,公益與否不影響許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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