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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1 條(民事事件適用法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2.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3.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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