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各地方規定不同依當事人戶籍地)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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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2條規定,應適用大陸規定而其內部各地方規定不同時,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定其適用。
Q · 確定要用大陸法了,但大陸各地規定不一樣,到底用哪裡的?
依第42條,當案件依條例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而大陸內部各地方對該事項規定不同時,以「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為準。連結點明定是戶籍地,不是現居地、不是財產所在地。所以「適用大陸法」只是第一步,戶籍地決定的是「適用大陸哪裡的法」,在繼承、身分這類各地差異大的事項上往往直接改寫結果。
白話解讀
中國不是法律上的鐵板一塊。當案子走到「應該適用大陸規定」這一步,你會撞上一個很多人沒料到的麻煩:大陸各地方的規定可能不一樣。這條就是替這種情況準備的指南針。它說:要適用大陸規定、而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時,就依「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換句話說,戶籍在哪一省哪一市,就用那裡的規定。對你來說,這代表在涉陸案件裡,對方戶籍地那一欄不是隨便填的資料,它可能直接決定要套用哪一套地方規定,連帶改寫整個結果。當你以為「適用大陸法」就講完了,這條告訴你:還沒,得先問清楚是大陸哪裡的法。
法律定性
第42條為涉陸民事案件的「區際法律衝突」二次定位規則:當案件確定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而大陸內部各地方規定不一致時,以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作為最終適用標準,解決「一國數法」下的選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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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都已經確定用大陸法了,為什麼還要看戶籍地?▾
因為大陸不同地方對某些民事事項的規定可能不一樣。第42條規定,當應適用大陸規定而各地方有不同規定時,依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所以「用大陸法」只是第一步,戶籍地決定的是「用大陸哪裡的法」。在繼承、身分這類各地可能有差異的事項上,戶籍地證明往往是定勝負的文件,越早取得越主動。
Q2當事人早就搬離戶籍地,還是用戶籍地的規定嗎?▾
依本條的連結點就是戶籍地,不是現在的居住地。當事人實際住在哪裡、財產在哪裡,原則上不改變本條用戶籍地定位的結果。這對長期離鄉的當事人影響很大,搬離多年但戶籍未遷,仍可能套用戶籍地的地方規定,處理前務必把戶籍狀態查清楚。
Q3兩岸條例第42條是什麼?▾
是區際衝突的二次定位規則,確定適用大陸法後,再依當事人戶籍地決定用大陸哪一地方的規定。
Q4什麼叫一國數法?▾
同一主權內存在數個不同法域(如大陸各地方規定不同),需要規則決定究竟適用哪一法域。
Q5第42條的連結因素是什麼?▾
明定是當事人戶籍地,依戶籍登記地對應的地方規定。
Q6區際法律衝突和涉外法律衝突差在哪?▾
涉外是跨主權國家間選法,區際是同一主權內不同法域間選法,第42條屬後者。
Q7涉陸案件怎麼確定用大陸哪裡的法?▾
先確認應適用大陸規定 → 判斷各地方是否有差異 → 查當事人戶籍地 → 適用戶籍地地方規定。
Q8戶籍地證明怎麼取得?▾
向大陸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戶籍證明,必要時可聲請法院查調或委請查證。
Q9戶籍地查不到怎麼辦?▾
及早聲請或委請查調,避免拖延整個程序,否則連該用哪一套規定都定不下來。
Q10對方主張的地方規定怎麼反駁?▾
檢查其主張是否對應到正確的戶籍地,若混用居住地或財產地當連結點,指出本條明定用戶籍地。
Q11戶籍地 vs 現居地,第42條用哪個?▾
用戶籍地。現居地、財產所在地都不是本條的連結因素。
Q12第42條 vs 第43條差在哪?▾
第42條解決『大陸內部哪一地方』,第43條解決『大陸無明文或反致』的後續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戶籍地(第42條明定) | 現居地(常見誤解) | 財產所在地(常見誤解) |
|---|---|---|---|
| 連結因素 | 依戶籍登記地 | 依實際居住地 | 依財產坐落地 |
| 穩定性 | 高,可查證 | 低,易變動 | 中,依標的而定 |
| 本條是否採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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