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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2各地方規定不同依當事人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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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2條規定,應適用大陸規定而其內部各地方規定不同時,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定其適用。

Q · 確定要用大陸法了,但大陸各地規定不一樣,到底用哪裡的?

看當事人戶籍地,戶籍在哪一省市就用那裡的地方規定

依第42條,當案件依條例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而大陸內部各地方對該事項規定不同時,以「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為準。連結點明定是戶籍地,不是現居地、不是財產所在地。所以「適用大陸法」只是第一步,戶籍地決定的是「適用大陸哪裡的法」,在繼承、身分這類各地差異大的事項上往往直接改寫結果。

白話解讀

中國不是法律上的鐵板一塊。當案子走到「應該適用大陸規定」這一步,你會撞上一個很多人沒料到的麻煩:大陸各地方的規定可能不一樣。這條就是替這種情況準備的指南針。它說:要適用大陸規定、而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時,就依「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換句話說,戶籍在哪一省哪一市,就用那裡的規定。對你來說,這代表在涉陸案件裡,對方戶籍地那一欄不是隨便填的資料,它可能直接決定要套用哪一套地方規定,連帶改寫整個結果。當你以為「適用大陸法」就講完了,這條告訴你:還沒,得先問清楚是大陸哪裡的法。

法律定性

第42條為涉陸民事案件的「區際法律衝突」二次定位規則:當案件確定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而大陸內部各地方規定不一致時,以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作為最終適用標準,解決「一國數法」下的選法問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都已經確定用大陸法了,為什麼還要看戶籍地?

因為大陸不同地方對某些民事事項的規定可能不一樣。第42條規定,當應適用大陸規定而各地方有不同規定時,依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所以「用大陸法」只是第一步,戶籍地決定的是「用大陸哪裡的法」。在繼承、身分這類各地可能有差異的事項上,戶籍地證明往往是定勝負的文件,越早取得越主動。

Q2當事人早就搬離戶籍地,還是用戶籍地的規定嗎?

依本條的連結點就是戶籍地,不是現在的居住地。當事人實際住在哪裡、財產在哪裡,原則上不改變本條用戶籍地定位的結果。這對長期離鄉的當事人影響很大,搬離多年但戶籍未遷,仍可能套用戶籍地的地方規定,處理前務必把戶籍狀態查清楚。

Q3兩岸條例第42條是什麼?

是區際衝突的二次定位規則,確定適用大陸法後,再依當事人戶籍地決定用大陸哪一地方的規定。

Q4什麼叫一國數法?

同一主權內存在數個不同法域(如大陸各地方規定不同),需要規則決定究竟適用哪一法域。

Q5第42條的連結因素是什麼?

明定是當事人戶籍地,依戶籍登記地對應的地方規定。

Q6區際法律衝突和涉外法律衝突差在哪?

涉外是跨主權國家間選法,區際是同一主權內不同法域間選法,第42條屬後者。

Q7涉陸案件怎麼確定用大陸哪裡的法?

先確認應適用大陸規定 → 判斷各地方是否有差異 → 查當事人戶籍地 → 適用戶籍地地方規定。

Q8戶籍地證明怎麼取得?

向大陸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戶籍證明,必要時可聲請法院查調或委請查證。

Q9戶籍地查不到怎麼辦?

及早聲請或委請查調,避免拖延整個程序,否則連該用哪一套規定都定不下來。

Q10對方主張的地方規定怎麼反駁?

檢查其主張是否對應到正確的戶籍地,若混用居住地或財產地當連結點,指出本條明定用戶籍地。

Q11戶籍地 vs 現居地,第42條用哪個?

用戶籍地。現居地、財產所在地都不是本條的連結因素。

Q12第42條 vs 第43條差在哪?

第42條解決『大陸內部哪一地方』,第43條解決『大陸無明文或反致』的後續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戶籍地(第42條明定)現居地(常見誤解)財產所在地(常見誤解)
連結因素依戶籍登記地依實際居住地依財產坐落地
穩定性高,可查證低,易變動中,依標的而定
本條是否採用

戶籍地(第42條明定)

連結因素
依戶籍登記地
穩定性
高,可查證
本條是否採用

現居地(常見誤解)

連結因素
依實際居住地
穩定性
低,易變動
本條是否採用

財產所在地(常見誤解)

連結因素
依財產坐落地
穩定性
中,依標的而定
本條是否採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法適用通則法上「地域的不統一法国」之準據法決定法理(概念對應,非同一制度)
韓國국제사법상 지역적 불통일법국의 준거법 결정 법리(概念對應)
中國中國涉港澳台民事關係法律適用之區際衝突規則(概念對應,立場相對)
德國interlokales Privatrecht(區際私法,如兩德統一前法理)(概念對應)
美國美國州際法律衝突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概念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立法理由同一事項,大陸地區各地方之規定未必相同,為使適用之規定明確,爰設本條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716 制定)

同一事項,大陸地區各地方之規定未必相同,為使適用之規定明確,爰設本條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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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