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3 條(適用法律)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大陸地區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其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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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3條規定:原應適用大陸規定,但大陸無明文或依其規定反致臺灣法時,直接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Q · 案子說要用大陸法,但大陸根本沒規定,怎麼辦?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3條,當依法原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但大陸對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大陸規定反而應適用臺灣法(即反致)時,直接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本條同時處理兩種死胡同:大陸法的空白,以及兩岸法律之間互相推球的反致循環,確保爭議最終有著陸點。
白話解讀
有一種情況很諷刺:規則明明把你的案子推向大陸的規定,結果你翻遍大陸的法律,要嘛找不到任何條文管這件事,要嘛大陸自己的規定又把球踢回給台灣的法律。這條就是替這兩種死胡同準備的安全網。它說:應該適用大陸規定,但大陸對這個法律關係沒有明文規定,或者依大陸規定反而應該適用台灣法律時,就直接適用台灣的法律。對你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它讓案子不會因為大陸沒規定而懸空,也避免在兩岸法律之間無止盡地互相推來推去。當指向大陸的指針轉了一圈又轉回台灣,這條就是讓它停下來、落地在台灣法的那顆螺絲。
法律定性
第43條為兩岸民事準據法的補充與截斷規則:當衝突規則原指向大陸地區規定,惟大陸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大陸規定應反致適用臺灣地區法律時,均逕行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其功能在填補大陸法空白並中止反致循環,落實法院不得拒絕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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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案子說要用大陸法,但大陸根本沒有相關規定,怎麼辦?▾
依第43條,當應適用大陸規定而大陸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時,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不會因大陸沒規定就無法可用。主張時最好具體說明大陸確無對應條文,由你提出佐證比空泛主張更有說服力。
Q2什麼叫「依大陸規定應適用台灣法」?這不是繞回來嗎?▾
這就是反致。規則先把問題交給大陸法,大陸法卻規定這種情形要適用臺灣(如行為地或當事人所在地)的法律。第43條為避免兩邊無限互推,乾脆直接適用臺灣法。遇到可能反致的案件,及早援引本條能省下查明大陸法的時間與費用。
Q3第43條和第44條差在哪?▾
兩條都導向臺灣法,但理由不同:第43條處理大陸無明文與反致,是補空白、斷循環;第44條處理大陸規定違背臺灣公序良俗,是價值守門。判斷時先確認屬於哪一種情境,援引的條號與佐證方向會不一樣。
Q4兩岸條例第43條是什麼?▾
兩岸準據法的補充與反致截斷規則:大陸無明文或反致臺灣法時,直接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Q5什麼是反致?▾
衝突規則先指向大陸法,大陸法又規定該情形適用臺灣法,準據法被轉回臺灣。
Q6什麼叫「大陸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
指依規則應適用大陸法,但大陸現行法對該新型態或具體法律關係沒有對應條文。
Q7大陸沒規定時怎麼主張適用臺灣法?▾
確認原應適用大陸法 → 查明大陸確無明文或反致 → 援引第43條 → 提出佐證並改依臺灣法主張。
Q8怎麼證明大陸對該事項無明文?▾
提出大陸現行法檢索結果、官方法規資料庫或專家意見,由主張方負舉證。
Q9援引第43條對結案速度有什麼影響?▾
可省去冗長的大陸法查明程序,加快結案並降低查證成本。
Q10援引第43條需要額外費用嗎?▾
本條為準據法規則無獨立費用,但查證大陸法狀態可能涉及鑑定或專家意見成本。
Q11第43條 vs 第44條哪個先用?▾
先看情境:屬無明文或反致用43條,屬違背公序良俗用44條,兩者導向相同但理由不可混用。
Q12兩岸反致 vs 涉外(國際)反致差在哪?▾
概念同源,但第43條處理同一主權下兩岸的『區際』衝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處理跨國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號 | 觸發情境 | 回歸臺灣法的理由 |
|---|---|---|
| 第43條 | 大陸無明文,或依大陸規定反致臺灣法 | 填補空白、截斷反致循環 |
| 第44條 | 大陸規定違背臺灣公序良俗 | 公序良俗保留條款 |
| 第45條 | 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兩岸 | 以臺灣地區為連結因素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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