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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4 條(適用法律)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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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4條,應適用大陸規定但其結果違背台灣公序良俗時,改適用台灣法律。

Q · 規則指向大陸法,台灣法院一定要照用嗎?

依第44條,當依規則本應適用某項大陸地區規定,但該規定的適用結果違背臺灣地區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臺灣法院得排除大陸規定、改適用臺灣法律。重點在「適用結果」是否明顯牴觸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而非兩岸規定單純不同。這是高門檻的例外條款。

白話解讀

法律給法官留了一個緊急煞車。前面幾條規則一路把案子推向大陸的規定,但這條告訴你:就算規則指向大陸法,只要那條大陸規定的內容違背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台灣法院就可以不用它,改用台灣法律。這是整套兩岸準據法的最後一道防火牆。對你來說,它的意義是:適用大陸法不是無條件的,當大陸某項規定的結果在台灣社會看來明顯不能接受(例如嚴重牴觸基本人權、家庭倫理或公平正義的底線)時,這條讓台灣法院踩下煞車。它不常用,但一旦用上,往往是案件中最關鍵的轉折,因為它直接推翻了原本要適用的那套規定。

法律定性

公序良俗保留條款,指依準據法規則本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時,若其適用結果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得排除該規定改適用臺灣法律的例外機制,是區際法律衝突中守護法秩序基本價值的最後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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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下台灣法院會拒絕用大陸的規定?

依第44條,當應適用的大陸規定其內容違背台灣地區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改用台灣法律。重點是適用結果明顯牴觸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例如嚴重違反基本人權或公平正義。這是高門檻的例外,兩岸規定單純不一樣不夠,要到讓人難以接受的程度法院才會啟動。

Q2只要大陸規定跟台灣不同,就能用這條排除嗎?

不行。法律差異是常態,本條保留的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條底線,不是任何差異都能援引。成功的主張通常聚焦在若照搬該大陸規定,結果會嚴重牴觸台灣社會公認的價值,並說明牴觸到什麼程度。

Q3兩岸條例第44條是什麼?

公序良俗保留條款,當應適用的大陸規定其結果違背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改用台灣法,是兩岸準據法的最後防火牆。

Q4什麼叫公序良俗保留?

依準據法本應適用某法域規定,但其適用結果牴觸法庭地基本價值時,排除該規定改用本地法的例外機制。

Q5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這條指什麼?

指台灣社會公認的基本價值底線,如基本人權、家庭倫理、公平正義,不是單純的法律差異。

Q6區際私法和國際私法差在哪?

區際私法處理一國之內不同法域(台灣與大陸地區)的衝突,準用國際私法的衝突解決邏輯。

Q7怎麼主張第44條排除大陸規定?

確認本案原應適用某大陸規定 → 分析其適用結果如何牴觸台灣公序良俗 → 具體指出牴觸的基本價值並論證已達啟動門檻。

Q8對方援引第44條時怎麼反駁?

主張兩岸規定不同不等於違背公序良俗,要求對方具體說明牴觸何在,並論證適用結果未衝擊台灣基本價值。

Q9第44條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為公序保留規則無特定時效;案件最終適用之法律各依其消滅時效認定。

Q10怎麼證明適用結果牴觸公序良俗?

聚焦具體適用結果(而非條文文字),舉證其如何嚴重違反基本人權、家庭倫理或公平正義。

Q11第44條 vs 第43條差在哪?

第43條是另一條使案件回歸台灣法的路徑,第44條則是以公序良俗為由排除大陸規定的例外閘門。

Q12區際公序保留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差在哪?

兩者邏輯相通,前者處理兩岸區際衝突,後者處理涉外(國與國)衝突,皆為公序保留的平行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42条(公序)
🇰🇷 韓國국제사법 제23조(사회질서에 반하는 외국법 적용 제한)
🇨🇳 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5條(社會公共利益保留)
🇩🇪 德國EGBGB Art. 6(ordre public)
🇫🇷 法國Exception d'ordre public international(判例法原則,Code civil 第6條為其國內公序基礎)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90(public policy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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