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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9-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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