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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9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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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5.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6. 6.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7. 7.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處罰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或首謀加重,運具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被用於偷渡得沒入。

Q · 船租出去被人載偷渡客,船東會被沒收船嗎?

會。船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整艘船可能被沒入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因運具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偷渡,且該行為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運具。關鍵在所有人能否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交船前的用途限制條款、承租人身分查核紀錄,是保住船的核心防線。

白話解讀

很多漁船船東以為,船借出去、自己人不在場,出了事頂多賠錢,跟刑責和沒船扯不上邊。79 條會打碎這個假設。它處罰的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也就是俗稱的人蛇偷渡。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加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當首謀更重到五年以上,連未遂都罰。真正讓船東該背脊發涼的是後段:就算你不是動手的人,只要因你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讓你的船、飛機或運具被用來幹這件事,而且運送大陸人民非法入境是「主要目的」,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把整艘船沒入。連那種明知道船要被沒入、還故意過戶給別人想規避的,照樣追。這不是嚇唬,是寫進條文的後果。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為偷渡入境之刑事與行政處罰條款,處罰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依基本犯、意圖營利、首謀分層加重刑度並處罰未遂,並對運具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設沒入運具之效果,兼設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亦沒入之防漏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把船租出去,承租人拿去載偷渡客,我會被沒收船嗎?

有可能。第79條規定,因運具所有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第三人用其運具偷渡載運大陸人民,且以此為主要目的,主管機關得沒入該運具。能否保住船,關鍵在能否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租約用途限制條款、承租人身分查核紀錄,出事時就是最硬的護身符。

Q2被僱來開船而已,也要扛一年以上的刑責嗎?

可能要。本條處罰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受僱駕駛若知情仍參與,基本刑度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你是單純受僱、共犯還是首謀,刑度層層墊高,是否意圖營利更是加重開關。第一時間找律師把角色定位講清楚,比急著否認更重要。

Q3快被沒收前把船過戶給家人,是不是就保住了?

保不住,還可能惹上更多麻煩。條文明定:明知運具可能被沒入、為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一樣會被沒入。這種假過戶實務上很容易被識破,還可能被連結到洗錢或人頭交易,等於把一個問題推進兩個問題。

Q4兩岸條例第79條在罰什麼?

處罰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的人蛇偷渡行為,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運具設沒入效果。

Q5偷渡的基本犯、意圖營利、首謀差在哪?

基本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首謀五年以上。刑度依參與程度層層加重,未遂都罰。

Q6什麼叫運具的重大過失沒入?

所有人顯然欠缺一般注意、近乎放任,致船被第三人拿去偷渡且以運送非法入境為主要目的,主管機關得沒入運具。

Q7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明知運具會被沒入,卻為了逃避沒入而受讓取得所有權的脫產動作,條文明定一樣會被沒入。

Q8船東怎麼自保避免被沒入?

交船前以契約限制用途、查核並留存承租人身分、保留報關報修紀錄,於裁處前主動提出無重大過失事證。

Q9被認定首謀偷渡刑度怎麼算?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是本條最重的層級,且未遂亦罰。

Q10沒入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對沒入、停航、廢止證照等處分不服,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船東沒有重大過失?

租約用途限制條款、承租人身分查核紀錄、報關報修紀錄等文件,是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

Q12兩岸條例79條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偷渡罰則差在哪?

79條專就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移民法處罰一般外國人未經許可入國,適用對象與法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角色刑度起點加重要件備註
單純受僱駕駛(知情參與)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亦罰
意圖營利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意圖營利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居於首謀地位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運具所有人(重大過失)不直接論本罪刑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船被用於偷渡得沒入運具

刑度起點

單純受僱駕駛(知情參與)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意圖營利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首謀者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運具所有人(重大過失)
不直接論本罪刑

加重要件

單純受僱駕駛(知情參與)
意圖營利者
意圖營利
首謀者
居於首謀地位
運具所有人(重大過失)
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船被用於偷渡

備註

單純受僱駕駛(知情參與)
未遂亦罰
意圖營利者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者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運具所有人(重大過失)
得沒入運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74条(集団密航等)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93조의2(밀입국 알선 등의 처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德國AufenthG § 96, § 97(Einschleusen von Ausländern)
法國CESEDA article L823-1 et s.(aide à l'entrée et au séjour irréguliers)
美國8 U.S.C. § 1324(bringing in and harboring certain alie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10716 制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中國大陸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安全與安定,爰對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臺灣地區者,設刑罰規定,藉以防杜。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亦予處罰,以期周延。

(0860418 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邇來「蛇頭」(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之人)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日趨猖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自應依本條第一項予以懲處;如以之為常業,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增訂第二項,加重處罰常業犯。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10716 制定)

一、為防止中國大陸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安全與安定,爰對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臺灣地區者,設刑罰規定,藉以防杜。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亦予處罰,以期周延。

(0860418 修正)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邇來「蛇頭」(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之人)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日趨猖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自應依本條第一項予以懲處;如以之為常業,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增訂第二項,加重處罰常業犯。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09210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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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