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9 條(罰則)
-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5.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 6.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7.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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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處罰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或首謀加重,運具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被用於偷渡得沒入。
Q · 船租出去被人載偷渡客,船東會被沒收船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因運具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偷渡,且該行為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運具。關鍵在所有人能否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交船前的用途限制條款、承租人身分查核紀錄,是保住船的核心防線。
白話解讀
很多漁船船東以為,船借出去、自己人不在場,出了事頂多賠錢,跟刑責和沒船扯不上邊。79 條會打碎這個假設。它處罰的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也就是俗稱的人蛇偷渡。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加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當首謀更重到五年以上,連未遂都罰。真正讓船東該背脊發涼的是後段:就算你不是動手的人,只要因你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讓你的船、飛機或運具被用來幹這件事,而且運送大陸人民非法入境是「主要目的」,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把整艘船沒入。連那種明知道船要被沒入、還故意過戶給別人想規避的,照樣追。這不是嚇唬,是寫進條文的後果。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為偷渡入境之刑事與行政處罰條款,處罰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依基本犯、意圖營利、首謀分層加重刑度並處罰未遂,並對運具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設沒入運具之效果,兼設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亦沒入之防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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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把船租出去,承租人拿去載偷渡客,我會被沒收船嗎?▾
有可能。第79條規定,因運具所有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第三人用其運具偷渡載運大陸人民,且以此為主要目的,主管機關得沒入該運具。能否保住船,關鍵在能否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租約用途限制條款、承租人身分查核紀錄,出事時就是最硬的護身符。
Q2被僱來開船而已,也要扛一年以上的刑責嗎?▾
可能要。本條處罰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受僱駕駛若知情仍參與,基本刑度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你是單純受僱、共犯還是首謀,刑度層層墊高,是否意圖營利更是加重開關。第一時間找律師把角色定位講清楚,比急著否認更重要。
Q3快被沒收前把船過戶給家人,是不是就保住了?▾
保不住,還可能惹上更多麻煩。條文明定:明知運具可能被沒入、為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一樣會被沒入。這種假過戶實務上很容易被識破,還可能被連結到洗錢或人頭交易,等於把一個問題推進兩個問題。
Q4兩岸條例第79條在罰什麼?▾
處罰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的人蛇偷渡行為,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運具設沒入效果。
Q5偷渡的基本犯、意圖營利、首謀差在哪?▾
基本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首謀五年以上。刑度依參與程度層層加重,未遂都罰。
Q6什麼叫運具的重大過失沒入?▾
所有人顯然欠缺一般注意、近乎放任,致船被第三人拿去偷渡且以運送非法入境為主要目的,主管機關得沒入運具。
Q7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明知運具會被沒入,卻為了逃避沒入而受讓取得所有權的脫產動作,條文明定一樣會被沒入。
Q8船東怎麼自保避免被沒入?▾
交船前以契約限制用途、查核並留存承租人身分、保留報關報修紀錄,於裁處前主動提出無重大過失事證。
Q9被認定首謀偷渡刑度怎麼算?▾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是本條最重的層級,且未遂亦罰。
Q10沒入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對沒入、停航、廢止證照等處分不服,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船東沒有重大過失?▾
租約用途限制條款、承租人身分查核紀錄、報關報修紀錄等文件,是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
Q12兩岸條例79條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偷渡罰則差在哪?▾
79條專就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移民法處罰一般外國人未經許可入國,適用對象與法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角色 | 刑度起點 | 加重要件 | 備註 |
|---|---|---|---|
| 單純受僱駕駛(知情參與)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無 | 未遂亦罰 |
| 意圖營利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意圖營利 |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 首謀者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居於首謀地位 |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
| 運具所有人(重大過失) | 不直接論本罪刑 | 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船被用於偷渡 | 得沒入運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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