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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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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9-2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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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四條之四第一款
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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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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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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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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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刑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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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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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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