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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9-2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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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79條之2規定,受託處理兩岸事務者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屬行政罰鍰非刑罰。

Q · 受委託辦兩岸事務的人,沒報准就去大陸會怎樣?

最低罰三十萬元起跳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之2,受委託處理兩岸事務的機構及其人員,若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未經同意就赴大陸地區,會被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罰鍰不是刑罰,但下限就是三十萬,由主管機關依情節在區間內裁量。受規範的是你的身分,不是旅程名目,自費或私人行程都不能跳過事前同意這道程序。

白話解讀

不是每個人想去大陸地區都能說走就走。對特定受委託處理兩岸事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來說,赴陸這件事被綁了一道前置程序:要先經過同意。79 條之 2 就是違反這道規矩的罰款條款。它規定,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未經同意就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注意這是行政罰鍰、不是刑罰,但金額起跳就是三十萬,對個人來說絕不是小數目。這條的存在邏輯很清楚:當你的身分握有兩岸事務的敏感資訊或代表性,你的行蹤、尤其是赴陸的行蹤,就不再純粹是你的私事,而是涉及國家安全管理的一環。先報准、後成行,是這個身分附帶的義務。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之2,是針對受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及人員「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所設的行政罰鍰條款。其規範核心在於:握有兩岸事務敏感資訊或代表性的特定身分者,赴陸行蹤帶有國家安全管理的公共性,須踐行第四條之四第一款的事前同意程序,違者裁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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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費私人去大陸玩,也要先報准嗎?

看你的身分。對一般民眾通常不需要這道程序,但若你屬於受委託處理兩岸事務、適用第四條之四第一款的人員,未經同意赴陸就可能違反第79條之2,處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鍰。受規範的是你的身分,不是旅程的名目,用私人名義不會讓你跳出這條的射程。

Q2沒報准被抓到,罰款真的有三十萬這麼高嗎?

是。本條的法定罰鍰下限就是新臺幣三十萬元,上限一百五十萬元,由主管機關依情節在區間內裁量。這是行政罰鍰不是刑罰,但金額不低。收到裁處前通常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把你已申請或有正當事由的證據提出來,是爭取從輕的關鍵。

Q3未經同意赴大陸罰多少?

依兩岸條例第79條之2,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裁量。

Q4兩岸條例第79條之2是什麼?

規範受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及人員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的行政罰鍰條款,對應第四條之四第一款的赴陸同意義務。

Q5什麼是受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人員?

受政府委託處理臺灣與大陸人民往來事務之機構及其人員,因握有敏感資訊或代表性而負赴陸事前報准義務。

Q6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什麼?

規定受託機構及其人員赴大陸地區前應先經同意,第79條之2即罰違反此款者。

Q7受託人員赴陸怎麼合法成行?

確認身分是否適用 → 提早向主管機關申請赴陸同意 → 取得核可後成行並保留書面紀錄。

Q8收到第79條之2罰單怎麼辦?

先把握陳述意見機會提出申請紀錄或正當事由 → 不服處分於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 → 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9罰鍰金額怎麼決定?

在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區間內,由主管機關依違反情節、有無正當事由等裁量。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違規?

提出已申請並獲同意的核可書面、申請進度紀錄,作為合法成行或有正當事由的證據。

Q11第79條之2 vs 第79條之3差在哪?

之2罰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未經同意赴陸,30-150萬),之3罰違反第四款(20-200萬),對應條款與罰鍰區間不同。

Q12第79條之2 vs 第90條之1差在哪?

之2是行政罰鍰(罰錢、無前科),第90條之1是退離職公務員違反赴陸規定的刑事處罰(有期徒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 articleCompared 79 3Compared 90 1
規範違反條款第四條之四第一款(未經同意赴陸)第四條之四第四款退離職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罰鍰下限30 萬元20 萬元刑罰(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鍰上限150 萬元200 萬元得併科罰金
性質行政罰鍰行政罰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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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違反條款
第四條之四第一款(未經同意赴陸)
罰鍰下限
30 萬元
罰鍰上限
150 萬元
性質
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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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違反條款
第四條之四第四款
罰鍰下限
20 萬元
罰鍰上限
200 萬元
性質
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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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違反條款
退離職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罰鍰下限
刑罰(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鍰上限
得併科罰金
性質
刑事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修正條文第四條之四第一款所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管制,對於受託機構、團體未經委託機關同意即擅自派員赴大陸地區,於第一項明定處以罰鍰。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之四第二款規定之人員,如違反保密義務時,按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及刑事特別法,如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或立法院審議中之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已訂有相關處罰規定,本條爰不另行規定罰則。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修正條文第四條之四第一款所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管制,對於受託機構、團體未經委託機關同意即擅自派員赴大陸地區,於第一項明定處以罰鍰。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之四第二款規定之人員,如違反保密義務時,按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及刑事特別法,如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或立法院審議中之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已訂有相關處罰規定,本條爰不另行規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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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2 條規定:「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