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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9-2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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