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4 條(強制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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