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 條(通商通航及工作應經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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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關係條例第95條規定,實施兩岸直接通商、通航及陸人來台工作前須經立法院決議,逾一個月未決議即視為同意。
Q · 三通是不是一定要立法院投票通過才能實施?
不是。逾一個月未決議就視為同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主管機關實施兩岸直接通商、通航或開放大陸人民來台工作前,原則上要經立法院決議。但本條設了時間鎖: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作成決議,即視為同意。換言之,國會的沉默到期不是擋下,而是放行;想阻擋的一方必須在期限內積極作成否決決議。
白話解讀
兩岸要直接通商、通航,或開放大陸人民來台工作,這種牽動全台灣的大事,行政院不能自己說了算。這條要求:實施前必須先經過立法院決議。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機關:如果立法院在會期內一個月都沒做出決議,法律直接視為同意。換句話說,國會的沉默不是擋下,而是放行。這是一條把不作為解讀成同意的特殊設計,它一方面給了國會把關三通的權力,另一方面又設了時間鎖,避免國會用無限期拖延癱瘓重大政策的推動。理解這個機關,你才看得懂三通政策真正的開關在哪裡。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為兩岸重大政策的國會保留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實施兩岸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人民來台工作前須經立法院決議,並以「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的時間鎖,在國會事前監督與行政推動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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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通是不是一定要立法院投票通過才能實施?
原則上要經立法院決議,但本條設了但書:立法院如果在會期內一個月都沒做出決議,就視為同意。所以不是非得正式表決通過不可,沉默到期也算過。內行人提示:這代表想擋下三通的一方必須積極作為,光是不審查、不表決,反而會讓政策自動生效。
Q2為什麼要設「一個月未決議視為同意」這種規定?
為了在國會監督和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給立法院把關權,但用時間鎖防止無限期拖延癱瘓重大政策。內行人提示:這種逾期視為同意的設計在行政法上很常見,理解它的邏輯,你看很多政府核准程序都會更清楚。
Q3三通要立法院通過嗎?
原則上要經立法院決議,但會期內一個月未決議即視為同意,沉默到期也算通過。
Q4兩岸條例第95條是什麼?
兩岸三通及開放陸人來台工作的國會保留條款,含「逾一個月未決議視為同意」的時間鎖。
Q5「視為同意」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效果,把立法院逾期未表態直接賦予與同意相同的法律後果。
Q6什麼叫國會保留?
重大公共事務須保留由立法機關決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為之,本條是其在兩岸事務的具體化。
Q7立法院想擋三通該怎麼做?
必須在會期內一個月內積極作成否決決議;單純不開會、不表決反而讓政策逾期自動生效。
Q8本條的程序怎麼走?
主管機關於會期內送請立法院決議 → 一個月內決議(同意得實施/否決不得實施)→ 逾期未決議視為同意。
Q9一個月期間怎麼起算?
自主管機關於立法院會期內送請決議時起算,且須在會期內,非會期不計入。
Q10誰是執行本條的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兩岸事務,為本條例主管機關,由其送請立法院決議。
Q11本條的「視為同意」vs 一般行政程序的逾期視為同意差在哪?
兩者都是逾期擬制效果,但本條對象是立法院(國會監督),一般行政程序是上級或他機關核准,層級與正當性不同。
Q12本條 vs 第5條之3 協議監督差在哪?
本條是三通等實施前的事前決議;5-3 是政治議題協議的締結計畫提報,監督密度與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islative action | Outcome | Key point |
|---|---|---|---|
| 立法院作成同意決議 | 積極表決通過 | 得實施三通/開放陸人來台工作 | 最明確的通過路徑 |
| 立法院作成否決決議 | 積極表決否決 | 不得實施 | 想擋下者必須在一個月內積極作為 |
| 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 | 沉默、未審查、未表決 | 視為同意,得實施 | 國會的不作為等於放行,是本條真正的開關 |
Legislative action
- 立法院作成同意決議
- 積極表決通過
- 立法院作成否決決議
- 積極表決否決
- 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
- 沉默、未審查、未表決
Outcome
- 立法院作成同意決議
- 得實施三通/開放陸人來台工作
- 立法院作成否決決議
- 不得實施
- 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
- 視為同意,得實施
Key point
- 立法院作成同意決議
- 最明確的通過路徑
- 立法院作成否決決議
- 想擋下者必須在一個月內積極作為
- 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
- 國會的不作為等於放行,是本條真正的開關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716 制定)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立法理由為同時兼顧立法院對主管機關於許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之有效監督,暨掌握時效,定訂應先經立法院決議之規定;惟為免立法院遲未做成決議影響大陸政策之推展,並規定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以期周延。
(092100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為同時兼顧立法院對主管機關於許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之有效監督,暨掌握時效,定訂應先經立法院決議之規定;惟為免立法院遲未做成決議影響大陸政策之推展,並規定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以期周延。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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