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 條(通商通航及工作應經立法院決議)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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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關係條例第95條規定,實施兩岸直接通商、通航及陸人來台工作前須經立法院決議,逾一個月未決議即視為同意。
Q · 三通是不是一定要立法院投票通過才能實施?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主管機關實施兩岸直接通商、通航或開放大陸人民來台工作前,原則上要經立法院決議。但本條設了時間鎖: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作成決議,即視為同意。換言之,國會的沉默到期不是擋下,而是放行;想阻擋的一方必須在期限內積極作成否決決議。
白話解讀
兩岸要直接通商、通航,或開放大陸人民來台工作,這種牽動全台灣的大事,行政院不能自己說了算。這條要求:實施前必須先經過立法院決議。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機關:如果立法院在會期內一個月都沒做出決議,法律直接視為同意。換句話說,國會的沉默不是擋下,而是放行。這是一條把不作為解讀成同意的特殊設計,它一方面給了國會把關三通的權力,另一方面又設了時間鎖,避免國會用無限期拖延癱瘓重大政策的推動。理解這個機關,你才看得懂三通政策真正的開關在哪裡。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為兩岸重大政策的國會保留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實施兩岸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人民來台工作前須經立法院決議,並以「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的時間鎖,在國會事前監督與行政推動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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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通是不是一定要立法院投票通過才能實施?▾
原則上要經立法院決議,但本條設了但書:立法院如果在會期內一個月都沒做出決議,就視為同意。所以不是非得正式表決通過不可,沉默到期也算過。內行人提示:這代表想擋下三通的一方必須積極作為,光是不審查、不表決,反而會讓政策自動生效。
Q2為什麼要設「一個月未決議視為同意」這種規定?▾
為了在國會監督和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給立法院把關權,但用時間鎖防止無限期拖延癱瘓重大政策。內行人提示:這種逾期視為同意的設計在行政法上很常見,理解它的邏輯,你看很多政府核准程序都會更清楚。
Q3三通要立法院通過嗎?▾
原則上要經立法院決議,但會期內一個月未決議即視為同意,沉默到期也算通過。
Q4兩岸條例第95條是什麼?▾
兩岸三通及開放陸人來台工作的國會保留條款,含「逾一個月未決議視為同意」的時間鎖。
Q5「視為同意」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效果,把立法院逾期未表態直接賦予與同意相同的法律後果。
Q6什麼叫國會保留?▾
重大公共事務須保留由立法機關決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為之,本條是其在兩岸事務的具體化。
Q7立法院想擋三通該怎麼做?▾
必須在會期內一個月內積極作成否決決議;單純不開會、不表決反而讓政策逾期自動生效。
Q8本條的程序怎麼走?▾
主管機關於會期內送請立法院決議 → 一個月內決議(同意得實施/否決不得實施)→ 逾期未決議視為同意。
Q9一個月期間怎麼起算?▾
自主管機關於立法院會期內送請決議時起算,且須在會期內,非會期不計入。
Q10誰是執行本條的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兩岸事務,為本條例主管機關,由其送請立法院決議。
Q11本條的「視為同意」vs 一般行政程序的逾期視為同意差在哪?▾
兩者都是逾期擬制效果,但本條對象是立法院(國會監督),一般行政程序是上級或他機關核准,層級與正當性不同。
Q12本條 vs 第5條之3 協議監督差在哪?▾
本條是三通等實施前的事前決議;5-3 是政治議題協議的締結計畫提報,監督密度與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islative_action | outcome | key_point |
|---|---|---|---|
| 立法院作成同意決議 | 積極表決通過 | 得實施三通/開放陸人來台工作 | 最明確的通過路徑 |
| 立法院作成否決決議 | 積極表決否決 | 不得實施 | 想擋下者必須在一個月內積極作為 |
| 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 | 沉默、未審查、未表決 | 視為同意,得實施 | 國會的不作為等於放行,是本條真正的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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