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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1與大陸直接通商通航試辦實施區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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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
  2. 2.前項試辦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之實施區域、試辦期間,及其有關航運往來許可、人員入出許可、物品輸出入管理、金融往來、通關、檢驗、檢疫、查緝及其他往來相關事項,由行政院以實施辦法定之。
  3. 3.前項試辦實施區域與大陸地區通航之港口、機場或商埠,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規定。
  4. 4.輸入試辦實施區域之大陸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往其他臺灣地區;試辦實施區域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往大陸地區。但少量自用之大陸地區物品,得以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其他臺灣地區;其物品項目及數量限額,由行政院定之。
  5. 5.違反前項規定,未經許可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6. 6.本條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小三通是在兩岸全面直航前,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商通航的制度,其大陸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轉運台灣本島。

Q · 小三通在金門買的大陸貨,可以帶回台灣本島嗎?

未經許可不行,僅少量自用可郵寄或攜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4項,輸入金馬澎試辦區的大陸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往其他臺灣地區。例外是少量自用之大陸物品,得以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台灣本島,但項目及數量限額由行政院公告,超量即依關稅法第77條處理;未經許可運送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處罰。

白話解讀

在金門、馬祖、澎湖生活或往來的人,這條就是你日常的法律地基。早在兩岸全面直航之前,政府就先在這幾個離島試辦與大陸的通商、通航,這就是俗稱的小三通。它的實施範圍、期間、人員物品怎麼進出、金融怎麼往來,全部授權行政院用實施辦法規定。但有一個陷阱很多旅客踩過:你從大陸帶回金門的東西,未經許可不能再轉運到台灣本島;台灣本島的東西也不能隨便經離島運去大陸。違反的話,是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到第39條來辦你。只有少量自用的大陸物品,才能郵寄或隨身帶進台灣本島,而且項目和數量有行政院定的上限,超量就改依關稅法第77條處理。

法律定性

第95條之1為小三通的法源依據,授權主管機關在兩岸全面直接通商、通航前,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並規範大陸物品自試辦區轉運其他臺灣地區之管制、少量自用例外與違規罰則,同時保留行政院於危害國家安全時終止實施之權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三通帶大陸的東西回台灣本島,有什麼限制?

未經許可,你在試辦區(金馬澎)取得的大陸物品不能運往其他臺灣地區。只有少量自用的,才能郵寄或隨身攜帶進台灣本島,而且項目和數量有行政院定的上限,超過就可能依關稅法第77條處理。出發前查當期的限額公告,別憑印象,限額會隨政策調整。

Q2如果超量被海關抓到會怎樣?

未經許可運送的,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到第39條處罰,物品可能被沒入還加罰;郵寄或攜帶超量的,海關依關稅法第77條處理。對海關的處分不服,可以在收到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聲明異議,別當場跟關員硬吵,留到正式程序爭。

Q3小三通可以被中止嗎?

可以。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往來方式不構成既得權利。

Q4小三通是什麼?

兩岸全面直航前,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的制度,法源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

Q5小三通的試辦實施區域指哪裡?

由行政院以實施辦法劃定,核心是金門、馬祖、澎湖;通航港口、機場或商埠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規定。

Q6少量自用大陸物品是什麼意思?

指得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台灣本島的小額大陸物品,項目與數量上限由行政院公告,超過即非自用。

Q7什麼情況行政院可以終止小三通?

試辦期間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行政院得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實施。

Q8小三通帶大陸貨回台灣本島怎麼做才合法?

出發前查行政院當期自用限額 → 確認品項數量未超限 → 保留購買憑證 → 入境誠實申報。

Q9被海關認定超量怎麼處理?

當場索取處分書與扣押清單 → 釐清是運送(緝私條例)或郵寄攜帶超限(關稅法第77條)→ 評估沒入與罰鍰風險。

Q10對海關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收到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聲明異議,不服異議決定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11怎麼查當期自用物品限額?

查行政院公告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及數量限額,限額會隨政策調整,以出發當期最新公告為準。

Q12緝私條例第36條 vs 關稅法第77條哪個適用?

未經許可運送大陸物品往本島適用緝私條例第36至39條(可沒入);郵寄或攜帶超出自用限額適用關稅法第77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緝私條例第36-39條關稅法第77條
適用情形未經許可運送大陸物品往其他臺灣地區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物品超過自用限額
行為態樣商業性、規模性運送個人郵寄或隨身攜帶超量
可能後果沒入物品並得併科罰鍰依關稅法規定處理超量部分
救濟方式收到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聲明異議收到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聲明異議

緝私條例第36-39條

適用情形
未經許可運送大陸物品往其他臺灣地區
行為態樣
商業性、規模性運送
可能後果
沒入物品並得併科罰鍰
救濟方式
收到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聲明異議

關稅法第77條

適用情形
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物品超過自用限額
行為態樣
個人郵寄或隨身攜帶超量
可能後果
依關稅法規定處理超量部分
救濟方式
收到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聲明異議

立法沿革 2

(0860418 增訂)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並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以及強化現行入出境證照費收費標準之法律依據,爰增訂本條文。

(092100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   前項試辦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之實施區域、試辦期間,及其有關航運往來許可、人員入出許可、物品輸出入管理、金融往來、通關、檢驗、檢疫、查緝及其他往來相關事項,由行政院以實施辦法定之。   前項試辦實施區域與大陸地區通航之港口、機場或商埠,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規定。   輸入試辦實施區域之大陸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往其他臺灣地區;試辦實施區域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往大陸地區。但少量自用之大陸地區物品,得以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其他臺灣地區;其物品項目及數量限額,由行政院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未經許可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本條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兩岸「小三通」係兩岸「三通」之一環,且與大陸地區相關往來事宜,事涉整體大陸政策,非單純離島建設問題,宜於本條例中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航、通商,以明確兩岸政策之整體架構及其法源依據。   三、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實施辦法,俾為試辦通航、通商之適用準據。至於,實施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四、試辦實施區域與大陸地區通航之港口、機場或商埠,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規定,爰明定第三項規定。   五、試辦兩岸「小三通」係在「邊區貿易」架構下,與大陸地區進行相關經貿往來,藉以滿足地方民生需求,且輸入試辦實施區域之物品,已予優惠規範,為免對其他臺灣地區產生衝擊或不公平競爭情形,明定禁止中轉至其他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但少量自用之大陸地區物品,得以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其他臺灣地區,其物品項目及數量限額由行政院定之,爰明定第四項規定。   六、違反前項禁止物品中轉規定者,比照私運貨物,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另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爰明定第五項規定。   七、本條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爰明定第七項規定。

(08604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並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以及強化現行入出境證照費收費標準之法律依據,爰增訂本條文。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兩岸「小三通」係兩岸「三通」之一環,且與大陸地區相關往來事宜,事涉整體大陸政策,非單純離島建設問題,宜於本條例中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航、通商,以明確兩岸政策之整體架構及其法源依據。   三、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實施辦法,俾為試辦通航、通商之適用準據。至於,實施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四、試辦實施區域與大陸地區通航之港口、機場或商埠,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規定,爰明定第三項規定。   五、試辦兩岸「小三通」係在「邊區貿易」架構下,與大陸地區進行相關經貿往來,藉以滿足地方民生需求,且輸入試辦實施區域之物品,已予優惠規範,為免對其他臺灣地區產生衝擊或不公平競爭情形,明定禁止中轉至其他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但少量自用之大陸地區物品,得以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其他臺灣地區,其物品項目及數量限額由行政院定之,爰明定第四項規定。   六、違反前項禁止物品中轉規定者,比照私運貨物,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另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爰明定第五項規定。   七、本條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爰明定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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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1 條規定:「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