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2 條(審查費、證照費之收費標準)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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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95條之2授權各主管機關受理兩岸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收取審查費、證照費,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訂定。
Q · 辦兩岸案件被收的審查費、證照費,是政府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2,各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但收費必須有法律授權、收費標準須對外公告,並依規費法精神原則上按行政作業成本計收,不能任意喊價。
白話解讀
你去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定居,或辦兩岸文書驗證,櫃台跟你收一筆審查費、證照費,你大概覺得這是政府的規矩,繳了就算。但這筆錢不是主管機關想收就能收的。本條給了它收費的法律依據,同時把「收多少」這件事,授權給各主管機關自己訂收費標準。重點在於:政府向人民收任何規費,都必須有法律授權,不能巧立名目;而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的精神,原則上要按行政作業成本計算,不是隨便喊價。你看懂這條,就知道那張繳費單背後是有規矩可循的,不是任人開價。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2為兩岸事務規費的授權收取規定,明定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得收取審查費與證照費,並將收費標準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訂定,構成兩岸行政規費收取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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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辦大陸配偶手續被收的費用,可以拒繳或要求退嗎?▾
規費是行政服務的對價,依本條與規費法是合法收取,不繳通常案件無法進行。但如果你懷疑金額超出公告標準或重複收費,可要求機關出示收費標準法源。收費標準必須對外公告,你有權查閱,發現機關收的跟公告不符,是可以申訴要求更正退費的。
Q2為什麼同一件事好像被收了好幾筆錢?▾
因為本條授權的是各主管機關各自訂收費標準,一個案件若跨移民、外交、地政等不同機關,可能各自收審查費或證照費。要分辨是合理的多機關各別收費,還是同一機關重複收費,後者才有爭執空間,關鍵是看每筆費用對應的是不是不同的行政作業。
Q3收費標準是各主管機關說了算嗎?▾
不是。收費標準須對外公告並有成本依據,依規費法行政規費原則上按作業成本計收,浮濫加價站不住腳。覺得異常地高時,可要求機關公開收費標準的法源與成本依據。
Q4兩岸條例第95條之2是什麼?▾
它是各主管機關受理兩岸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收取審查費、證照費的法律授權依據,也是檢驗收費合理性的起點。
Q5審查費和證照費差在哪?▾
審查費對應受理申請的審查作業成本,證照費對應核發證照的工本與作業成本,兩者是不同行政作業的對價。
Q6什麼叫規費法定?▾
政府向人民收任何規費都必須有法律授權,不能巧立名目,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規費上的體現。
Q7兩岸規費跟稅差在哪?▾
規費是使用特定行政服務的對價、原則按成本計;稅是依量能課徵的公法負擔、無直接對價。
Q8覺得兩岸規費收太多怎麼辦?▾
要求機關出示並公開收費標準的法源與成本依據,比對公告標準,發現浮報或重複收費可申訴要求更正退費。
Q9兩岸申請的規費怎麼算合理?▾
依規費法精神原則上按行政作業成本計收,核對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是否與實收一致。
Q10辦一件兩岸案件大概要繳哪些費?▾
依案件類型可能含審查費與證照費,跨機關時各機關可能各自收取對應作業的費用。
Q11怎麼證明機關超收或重複收費?▾
取得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與繳費收據比對,確認每筆費用對應的是不是不同的行政作業。
Q12兩岸規費 vs 一般國內申請規費差在哪?▾
都受規費法成本與公告原則拘束,差別在收費依據是兩岸條例第95條之2,授權對象是各兩岸事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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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規費(本條) | 稅 |
|---|---|---|
| 法律性質 | 使用特定行政服務的對價 | 依量能課徵的公法上負擔 |
| 計算原則 | 原則按行政作業成本計收 | 依稅基與稅率計算 |
| 對價關係 | 有(申請許可/核發證照) | 無直接對價 |
| 檢驗依據 | 本條 + 規費法成本與公告原則 | 稅法與租稅法律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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