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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2 條(審查費、證照費之收費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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