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3 條(除外規定)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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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處理兩岸往來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但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不受影響。
Q · 兩岸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那我還能救濟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處理兩岸往來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但被排除的只是「規範處分如何作成」的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並不在排除範圍內。因此申請被駁回或受不利處分時,仍可依訴願法第14條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得提行政訴訟,救濟權完整保留。
白話解讀
辦理大陸配偶居留被駁回,你翻出行政程序法,想主張機關沒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沒說明理由,結果發現這條路被本條堵死了:凡是依本條例處理兩岸往來事務,一律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起來像是把你的程序保障整個拿掉,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本條排除的是「行政程序法」(規範處分怎麼作成的程序法),不包括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也就是說,你被駁回後,照樣可以提訴願、打行政訴訟。門被關了一扇,不代表沒有別的出口。順帶一提,這條把整部程序法排除的作法,學界與實務上一直有合憲性的不同見解。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為程序適用除外規定,明定凡依本條例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一律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其排除對象限於規範處分作成程序的行政程序法,不及於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所保障的救濟途徑,亦不解除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對行政機關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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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岸案件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那我還能告嗎?▾
能。本條排除的只是「行政程序法」這部規範處分怎麼作成的法律,不包括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你被駁回後仍可依訴願法第14條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很多人一看到「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就放棄,這正是知道與不知道的人決定性的差別。
Q2機關沒給我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樣的處分合法嗎?▾
因為本條排除行政程序法,機關確實不受該法陳述意見等程序規定拘束,所以單以「沒給陳述機會」未必能撤銷。但機關仍受憲法正當程序拘束,且這條的合憲性實務上有不同見解。與其只攻程序,不如同時主張處分實體認定錯誤,雙線並進勝算較高。
Q3這條把整部行政程序法排除,不會違憲嗎?▾
這正是長期被討論的爭點。批評者認為一刀排除整部程序法剝奪人民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有違憲疑慮;也有見解認為兩岸事務具特殊性、需要行政彈性。在行政訴訟中把「正當法律程序」連同憲法第16條一起主張,是把這個結構性爭點搬上檯面的方式。
Q4兩岸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可以救濟嗎?▾
可以。本條排除的只是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不在內,被駁回後仍能循序救濟。
Q5兩岸條例第95條之3是什麼?▾
一條程序適用除外規定,凡依本條例處理兩岸往來事務一律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但救濟法不受影響。
Q6本條排除行政程序法的範圍有多廣?▾
涵蓋所有依本條例處理的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但限於處分作成程序,不及於訴願、行政訴訟與憲法正當程序。
Q7排除行政程序法和排除救濟權有什麼不同?▾
前者只讓機關不受事前程序規定拘束,後者根本不存在;你的訴願權、訴訟權完整保留。
Q8兩岸申請被駁回後怎麼救濟?▾
確認屬兩岸事務 → 30日內提訴願 → 不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可併主張違反正當程序。
Q9訴願書要怎麼寫才有力?▾
點明本條僅排除行政程序法、不排除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同時主張處分實體認定錯誤,雙線並進。
Q10救濟期限怎麼算?▾
依訴願法第14條,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機關漏未教示救濟期間者,得於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
Q11機關沒給陳述意見,我要怎麼證明處分不當?▾
保留全部申請文件與往來紀錄,於救濟階段主張實體認定錯誤,並以憲法正當程序攻機關便宜行事。
Q12本條排除行政程序法 vs 排除訴願法差在哪?▾
本條只排除行政程序法(事前作成程序),完全沒碰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事後救濟),救濟權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行政程序法(被排除) |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未排除) |
|---|---|---|
| 規範重點 | 處分如何作成的事前程序 | 處分作成後的事後救濟 |
| 陳述意見權 | 本條排除,機關得不予 | 救濟階段仍可完整主張 |
| 對人民影響 | 事前程序保障減弱 | 救濟管道完整保留 |
| 憲法拘束 | 仍受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拘束 | 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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