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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稱特殊情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一、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來臺,並有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 二、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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