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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軍職人員之各項給付者,應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保險死亡給付: (一)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一日以後,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十三日以前死亡之軍職人員,依核定保留專戶儲存計息之金額發給。 (二)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以後死亡之軍職人員,依申領當時標準發給。但依法保留保險給付者,均以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之標準發給。 二、一次撫卹金: (一)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後至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以前死亡之軍職人員,依法保留撫卹權利者,均按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之給與標準計算。 (二)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以後死亡之軍職人員,依法保留撫卹權利者,依死亡當時之給與標準計算。 三、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依死亡人員死亡當時之退除給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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