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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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