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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稱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指該行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在繼續狀態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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