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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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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對於大陸地區物品的認定標準,是參照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這表示我國對於來自大陸地區的物品,會參考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的相關標準來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83.10.19) 根據上述條文,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對於大陸地區物品的認定具有參考價值。例如,根據判決書,被告根據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五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的認定結果,並參考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來進行判決。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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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