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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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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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對於大陸地區物品的認定標準,是參照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這表示我國對於來自大陸地區的物品,會參考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的相關標準來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83.10.19) 根據上述條文,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對於大陸地區物品的認定具有參考價值。例如,根據判決書,被告根據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五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的認定結果,並參考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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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