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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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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所定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及
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
所定大陸地區學校,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
第八十六條
規定經教育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準用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之三
有關臺灣地區各級學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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