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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及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大陸地區學校,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經教育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2.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準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有關臺灣地區各級學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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