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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
  2.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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