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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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
- 2.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1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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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