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 1.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
- 2.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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