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5

快速跳轉

前條所定主管機關第四十二條規定扣留之物品,屬違禁、走私物品、用以從事法漁業行為之漁具或漁獲物者,沒入之;扣留之物品係用以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有塗抹、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情形而扣留之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得沒入之;其餘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但持有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其相關證物應併同移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條款來看,當主管機關扣留的物品屬於違禁、走私物品、用以從事非法漁業行為的漁具或漁獲物時,應當沒入。若是用以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有塗抹、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情形而扣留的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也可以沒入。而未涉及違法情事的物品則可以發還給持有人。然而,若持有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時,相關證物應一併移送。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有關非法走私物品的沒入應當符合相關法條的規定,並且必須是經過合法程序和證據支持的。例如被告持有非法物品涉嫌犯罪的情況,其相關證物應當被移送給司法機關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前條所定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扣留之物品,屬違禁、走私物品、用以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之漁具或漁獲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