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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
  2.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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