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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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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
規定
繼承
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
遺產稅
申報時,其
扣除額
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
規定。
納稅義務人
申請補列大陸地區
繼承人
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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