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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2. 納稅義務人申請補列大陸地區繼承人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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