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8 條的內容。
中華民國船舶之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該船舶一定期間停航,或註銷、撤銷其有關證照,及停止或撤銷該船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香港或澳門船舶之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外國船舶違反第二十五條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裝卸客貨或入出港。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船舶為漁船者,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立法理由一、為使臺灣地區船舶遵守我政府於情況需要時所為限制或禁止航往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之命令,對於違反者,應處以罰鍰,並對該船或船長、駕駛人處罰,以遏止違法行為之發生。 二、對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船舶違反我政府於情況需要時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對於違反者,應處以罰鍰,以遏止違法行為之發生。 三、外國船舶違反交通部依航業法有關規定予以限制或禁止運送客貨之命令,而經營臺港、臺澳航線業務者,應予處罰,始可保障臺港、臺澳航線之航運秩序。 四、漁船經營規模較商船為小且獨資經營者佔大多數,依比例原則,考量其繳款能力及將來執行之可行性,對其罰鍰金額另項規定。
一、為使臺灣地區船舶遵守我政府於情況需要時所為限制或禁止航往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之命令,對於違反者,應處以罰鍰,並對該船或船長、駕駛人處罰,以遏止違法行為之發生。 二、對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船舶違反我政府於情況需要時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對於違反者,應處以罰鍰,以遏止違法行為之發生。 三、外國船舶違反交通部依航業法有關規定予以限制或禁止運送客貨之命令,而經營臺港、臺澳航線業務者,應予處罰,始可保障臺港、臺澳航線之航運秩序。 四、漁船經營規模較商船為小且獨資經營者佔大多數,依比例原則,考量其繳款能力及將來執行之可行性,對其罰鍰金額另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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