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但交通部於必要時得依航業法有關規定予以限制或禁止運送客貨。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5條,外國船舶在法令規定下可以在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航行,但在必要時,交通部可以依航業法的相關規定限制或禁止運送客貨。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外國船舶在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的航行限制及規定。例如,根據最高法院93年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相關案例,可以看到對於外國船舶的航行限制有具體的法律適用和判決。
外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但交通部於必要時得依航業法有關規定予以限制或禁止運送客貨。
立法理由一、臺港、臺澳航線之海運於「九七」、「九九」以後,為尊重國際海洋公約之自由航行及兩地間之繁榮,宜維持現狀,外國船舶可自由往來並得經營客貨運送。 二、為因應兩岸關係發展及港澳未來情勢,對臺港澳航線宜採取彈性措施,即於必要情況,可依航業法第四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處理。
一、臺港、臺澳航線之海運於「九七」、「九九」以後,為尊重國際海洋公約之自由航行及兩地間之繁榮,宜維持現狀,外國船舶可自由往來並得經營客貨運送。 二、為因應兩岸關係發展及港澳未來情勢,對臺港澳航線宜採取彈性措施,即於必要情況,可依航業法第四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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