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62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於本條例所處理之事項情況特殊,有可能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就與香港地區之往來實施本法,並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就與澳門之部分實施;亦有可能在一九九七年或在一九九九年之前即須就某些條文先予實施,以因應實際之需要。故授權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係規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於本條例所處理之事項情況特殊,有可能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就與香港地區之往來實施本法,並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就與澳門之部分實施;亦有可能在一九九七年或在一九九九年之前即須就某些條文先予實施,以因應實際之需要。故授權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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