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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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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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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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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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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