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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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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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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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