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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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