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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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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