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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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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2. 2.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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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