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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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 2.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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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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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業名詞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條文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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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