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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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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法人、團體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2. 2.前項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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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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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務人員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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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