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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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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係在大陸地區製作者,各該
主管機關
得要求應經本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
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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