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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當地聘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2. 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後出具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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