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