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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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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2. 2.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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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慰勞假名詞
  • 名詞
  • 撤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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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5 條規定:「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