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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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須有典試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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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議須有典試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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