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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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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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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