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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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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欲應各種考試,需符合年齡限制及具備應考資格。依法例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分為二等、三等、四等考試,其年齡限制分別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並且在參考資料中,根據司法院判決書的附註,揭示了對於應考年齡的具體規定,並且佐證了考試院依法授權訂定考試規則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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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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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