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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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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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欲應各種考試,需符合年齡限制及具備應考資格。依法例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分為二等、三等、四等考試,其年齡限制分別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並且在參考資料中,根據司法院判決書的附註,揭示了對於應考年齡的具體規定,並且佐證了考試院依法授權訂定考試規則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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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