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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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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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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性質特殊訓練得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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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訓及訓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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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受訓人員權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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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訓練管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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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成績考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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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廢止受訓資格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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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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