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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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 2.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 3.性質特殊訓練得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 4.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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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