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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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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
  2. 2.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3. 3.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經費,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對於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所需的經費支應有明確的規定。基礎訓練所需的經費是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而實務訓練所需的經費則是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另外,對於性質特殊的訓練,若屬於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的經費則是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某特殊訓練的實施需要額外的經費支應,那麼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就需要準備相應的預算來支持這部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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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7 條規定:「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