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7 條
- 1.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
- 2.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3.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經費,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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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對於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所需的經費支應有明確的規定。基礎訓練所需的經費是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而實務訓練所需的經費則是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另外,對於性質特殊的訓練,若屬於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的經費則是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某特殊訓練的實施需要額外的經費支應,那麼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就需要準備相應的預算來支持這部分經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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