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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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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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依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指出,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這項規定強調了考選部在訓練計畫擬定和辦理考試訓練過程中應提供相關資料給保訓會和申請舉辦考試的機關,以確保訓練計畫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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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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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