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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得應第二試。
  2. 本考試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3. 前二項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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