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4.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5.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三、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四、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的釋義,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指出了三等、四等考試的計分方式,其中筆試成績占80%,口試成績占20%,而五等考試則只以筆試成績計算。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針對不同等級的考試,列明了筆試成績的計算方式。第3項規定了體能測驗的具體項目和及格標準。第4項規定了缺考的科目視同零分。第5項則列明了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人應予錄取,並且列明了不予錄取的情形。 在舉例方面,這條規則中所提到的應考人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的部分,可以與上述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相關,分析原告的考試成績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以及是否符合錄取的要求。這樣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具體地說明該規則的應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