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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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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2. 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3.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4. 4.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5. 5.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三、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四、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的釋義,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指出了三等、四等考試的計分方式,其中筆試成績占80%,口試成績占20%,而五等考試則只以筆試成績計算。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針對不同等級的考試,列明了筆試成績的計算方式。第3項規定了體能測驗的具體項目和及格標準。第4項規定了缺考的科目視同零分。第5項則列明了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人應予錄取,並且列明了不予錄取的情形。 在舉例方面,這條規則中所提到的應考人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的部分,可以與上述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相關,分析原告的考試成績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以及是否符合錄取的要求。這樣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具體地說明該規則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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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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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規定:「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