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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2.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3. 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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