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委任職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為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有給專任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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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委任職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為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有給專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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